全院各单位:
现将《武汉大学珞珈学院教职工福利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武汉大学珞珈学院
二〇〇九年七月六日
武汉大学珞珈学院教职工福利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教职工福利费(以下简称福利费)的管理,规范使用范围,完善申批程序,确保福利费重点用于补助困难教职工和提高教职工福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利费由学院拨款,是学院用于教职工福利的专项资金,适用人员为学院在编教职工。
第三条 福利费使用范围与标准:
公司教职工因病住院治疗,个人自负较大数额医疗费时的补助。补助金额一般控制在300元。
公司教职工中收入微薄、家庭负担较重,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所在工会小组签署意见,学院工会委员会审批,年终一次性给予补助300元。
公司教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因故死亡,补助标准为300元。
教职工过生日,学院一次性支付面值为100元的购物卡。由院工会在每月初,按照本月教职工过生日的名单造册,经院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予以发放。
第四条 福利费的使用,应坚持“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的原则,当年福利费原则上不得超支,结余部分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五条 本办法由院工会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