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学院正常的公司产品秩序,建立良好的学风班风,促进员工顺利成长成才,维护学院的安全稳定,结合我司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1.在校学习期间,员工不得随意离校,因病、因事确需请假时,应及时办理请假手续或续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校或不参加活动。未经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假期满没有续假而离校或不参加活动者,一律以旷课处理。
2.因病(要有医院证明)、因事(要有家长来电),需要离校请假的员工,除突发紧急情况外,必须事先在辅导员处填写书面请假单,1天之内由辅导员老师批准,2天以上1周之内的由副经理批准,1周以上的由教务处、学工处批准。凡事先没有办理请假手续者,事后一律不予补开准假单。
3.员工请假期满因特殊原因无法及时返回学院的,必须及时办理续假手续,本人及家长电话向辅导员申请续假,返校后补办书面请假手续。员工在学院期间需续假的必须本人到辅导员处当面办理。
4.员工请假理由必须真实,严禁弄虚作假,编造理由,对有此类行为者,一经发现,取消其准假并按旷课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及以上纪律处分。
5.每学年因个人事由请假离校的,累计超过3天的,不得评奖学金、不得推优入党,超过5天的不能评助学金,超过7天的不能评先评优。
6.应届毕业生因实习实训找工作等外出请假的,需签署专门的审批表和承诺书。
7.不经批准离校的,根据学院学籍管理办法,超过规定课时,取消其考试资格。
8.对节假日前后的请假从严审批,旷课的行为从重处罚。
9.办理离校手续后所发生的安全等问题,由本人及家长负全责。
10.本细则适用于武汉大学珞珈学院电子信息与机电工程学院全院全日制员工,由武汉大学珞珈学院电子信息与机电工程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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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日